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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與規章》
法鼓佛教研修學院推廣教育中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第4次教務研發會議通過
一、法鼓佛教研修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推廣佛學教育,依本學院組織規程第六條之規定,設置「法鼓佛教研修學院推廣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二、本中心主要工作執掌如下:
(一)推廣教育相關業務之研議、策劃、設計與開發。
(二)各類推廣教育學分班、非學分班之課程規劃、師資安排及相關之行政作業。
(三)校外單位委託辦理之各項推廣教育活動。
(四)其他與本中心有關之業務。
三、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級以上之教師兼任,綜理中心業務。並置助理一人,協助主任推展及執行本中心之各項業務。
四、本中心為審核各類推廣教育班次之課程規劃及開班計畫,得設置推廣教育審查小組,其設置要點另訂之。
五、本中心經費,除由本校編列年度預算支應外,並得由委託單位撥付專款辦理各項研習及推廣活動。
六、本中心學分班之師資應符合大學教師資格,及專業技術人員任用資格;非學分班之師資得視實際需要,由實務專家擔任之。
七、學分班選修學分無學籍,不須經入學考試,凡資格符合教育部規定報考大學者,得選修大學部學分;資格符合教育部規定報考研究所碩士班者,得選修研究所碩士班學分。
八、學分班選修事宜如下:
(一)受理申請登記時間每學年分二期,分次辦理本校招生計劃登記事項。
(二)第一次申請者,應繳驗學歷證件、身份證、最近六個月內兩吋半身照片二張。
(三)學員完成報名繳費後,因故退學者,以推廣教育中心行事曆日期為依據,依下列標準退費:
1.學員自報名繳費後至實際上課日前退學者,退還已繳學分費等各項費用之七成。自實際上課之日算起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者退還已繳學分費等各項費用之半數。在班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者,不予退還。
2.因故未能開班上課,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九、推廣教育班學員修業期滿,成績及格,學分班發給學分(程)證明書﹔非學分班發給推廣教育修課證明書。
十、本要點經教務與研究發展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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