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鼓佛教學院經費稽核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96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 本校為加強監督考核預算執行之成效,依組織規程之第三十條之規定,訂定法鼓佛教學院經費稽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本會置委員五人,由校務會議代表推選之,總務、會計相關人員不得為本會委員;必要時得列席說明。
- 本委員會召集人由委員互選之,並於會議時擔任主席。
-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會計年度),連選得連任一次。
- 本會代表全體教職員,了解校內經費使用情形為原則,對於會計、審計職掌不得牴觸,其職責規定如下:
- 關於教學、研究與推廣計畫財物運用之經費稽核。
- 各項經費收支、預算執行、購置、修繕經費之稽核事項,及現金出納處理情形之事後查核。
- 各項資產採購、管理及處分程序之事後查核。
- 各項租賃契約之事後查核。
- 提供下年度預算之建議與注意事項並關於校務年度決算之稽核。關於財務上增進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事項。
- 其他經校長指示之列管計畫暨專案經費執行成效評估。
- 在每學年之校務會議中報告執行稽核結果,並公布之。
- 本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校內相關單位派員列席。
-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經校長同意,通知會計單位提供有關之會計報告,並得調閱帳目表冊案卷及實地調查;總務組提供資產採購、管理等之相關文件。
- 本會決議採多數決,以本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之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 本會之各項決議,除簽請校長核定處理外,並提報校務會議報告。
-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公布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