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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修中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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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鼓佛教研修學院研修中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97年01月09日第02次校務會議通過

一、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四條之規定,訂定「法鼓佛教研修學院研修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主持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職級相當人員兼任;任期以四年為原則,連聘得連任,必要時得一年一聘。因業務需要得置職員,協助主任處理中心業務。

三、

本中心設「研修委員會」,置委員3至5人,研修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其他委員由校長聘請校、內外相關教師或專業人士擔任之,任期為1年。負責研修行門課程之規劃、開設、審查及研發等,暨教學相關之協調工作,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

四、

本中心為因應研修課程發展之趨勢,設計必修課程及選修專題課程如下:
  (一) 必修
    1. 朝暮定課研修
    2.三學精要研修
  (二) 選修
    1.禪修專題研修
    2.儀軌專題研修
    3.弘化專題研修
    4.佛教藝術專題研修
    5.綜合專題研修

五、

本校專任教師兼任本中心主管時,依規定支給主管職務加給,並酌減其每週授課時數。

六、

本中心得聘請專題研修兼任教師教授特殊課程,並依本校「教師待遇及服務規則」支給鐘點費。

七、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