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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與規章》
法鼓佛教學院推廣教育中心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第4次教務研發會議通過
一、本要點依據教育部「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大學辦理推廣教育計畫審查要點」訂定之。
二、本校為推廣終身教育,提昇大眾一般學識及佛學思想之水準,特以本校既有師資為主,開設各類推廣教育班次。
三、本要點之主辦單位為本校推廣教育中心,負責本校推廣教育工作整體規劃與執行。
四、推廣教育學分班師資應符合大學教師及專業技術人員資格;非學分班師資視需要得聘請校外具實務性專長者兼任之。
五、大學學分班學員需具備報考大學系所之資格;碩士學分班學員須具備報考研究所之資格;非學分班學員資格依各班次需要而由主辦單位自定。
六、本校推廣教育班次分為學分班與非學分班,不授予學位證明書。學分班每一學分必須修滿18小時,學員經考試及格,核發學分證明書。非學分班學員修讀期滿經考核及格,核發修課證明書。
七、本校推廣教育得採面授教學、校外教學、遠距教學及境外教學等方式。境外教學依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五條之二、之三款規定辦理。
八、學分班學員之成績,學士班以60分為及格,碩士班以70分為及格。非學分班學員之成績,以60分為及格。推廣教育各班次學員修習期間缺席及請假達上課時數三分之一以上者,成績不予計分,且不發給學分證明書或結業證明書。
九、學分班課程由推廣中心擬定後,提教務研發會議通過,校長核可後辦理;非學分班課程則報請校長核可後,即可辦理。
十、學分班學員所選修之課程,期滿經考試及格,由本校頒發學分證明,如經入學考試,考取本校相關系所,所修之學分得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酌予抵免。
十一、推廣教育學分班、非學分班各班次收費標準由主辦單位視需要而訂定。
十二、本辦法經教研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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