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le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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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le 04

法鼓佛教研修學院碩士班招生辦法 (草案)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
法鼓佛教研修學院籌備會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法源依據: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四條暨其施行細則第十九條、教育部訂頒之「大學辦理碩士班博士班招生審核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招生原則:
本校碩士班招生考試之招生簡章、招生作業等事宜,均由本校招生委員會秉公正、公平、公開原則辦理。

第 三 條 招生委員會成員:
根據本校「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條之規定,招生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副校長、所長為副主任委員,教務組長、學務組長、總務組長、研究發展組長、 推廣教育中心主任、圖書資訊館館長及各佛學組委員會召集人、會計室主任、人事室主任為委員。

第 四 條 報考資格:
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或於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資格者。
同等學力資格之認定應依據教育部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之規定。
報考者或申請甄試者是否需相關科系畢業,由本校自訂之。

第 五 條 招生名額:
各學年度招生名額應納入本校當學年度招生總量內,經本校招生委員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招生。所招收之碩士班研究生得包含一般生及在職生。在職生之考 試科目及錄取標準得碩士班除教育部核定分組外,並得為教學、研究需要另行設定若干組別,各組招生名額明訂於招生簡章內。
甄試招生名額應包含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各校招生總量內,並以不超過當學年度各系所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原則。甄試入學之缺額,得併入當學年度一般招生考試之名額內。

第 六 條 招生方式:
招收碩士班研究生除辦理一般招生考試外,本校得視需要以推薦甄選之公開方式辦理甄試招生,甄試申請條件由本校自訂。

第 七 條 招生公告:
本校辦理碩士班招生之招生名額、報考資格、考試項目、報名手續、評分方式、評分標準、錄取方式、同分參酌順序、招生糾紛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等,均應提招生委員會審定後,詳列於招生簡章。招生簡章應於報名前一個月公告。

第 八 條 考試日期:
本校碩士班入學考試訂於每年四月開始舉行為原則,五月底前結束,六月底前發布錄取通知,甄試訂於每年十一月、十二月間舉行為原則。

第 九 條 考試項目:
碩士班考試入學以筆試為主,筆試科目以二至四科為限,各所(組)並得視實際需要加考口試、術科或實作方式。
碩士班甄試入學可包括筆試、口試、書面審查及其他方式。

第 十 條 錄取原則:
招生委員會應於放榜前決定最低錄取標準,依招生名額決定正取生,並得列備取生。考生成績未達最低錄取標準時,得不足額錄取。正取生未足額錄取時,不列備取生。
甄試得列備取生,若仍有缺額亦得於一般招生考試補足。
正取生報到後,遇缺額得於本校招生簡章規定期限前,以備取生遞補到原核定招生名額數為止。

第十一條 增額錄取:
各所(組)錄取學生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時,依簡章所訂同分參酌方式決定錄取順序;備取生之遞補亦同。
如遇有特殊情形需增額錄取者,應由招生委員會開會決定,並將會議紀錄連同有關證明文件於新生註冊入學前報教育部核處。
如因學校內部行政疏失致需增額錄取者,應另檢附招生檢討報告。

第十二條 錄取公告:
錄取名單經招生委員會確認後正式公告。

第十三條 錄取後放棄處理:
凡經本校錄取之學生,因特殊原因而欲放棄者,應於規定日期內填具錄取放棄聲明書,向本校教務組辦理放棄手續。

第十四條 取消推薦甄試錄取資格:
本校以推薦甄試方式錄取之碩士班學生,若未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向本校聲明放棄錄取資格者,不得再參加當學年度之其他學校或本校之招生考試;凡重複報名而獲錄取者,一經發現,即取消入學本校之錄取資格。

第十五條 申訴處理:
考生對本校招生試務如有疑義,應由當事人於放榜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具名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招生委員會於一個月內處理完畢,並函覆申訴人。考生對本校招生試務之申訴案件,依本校「招生申訴處理要點」辦理。

第十六條 評分資料保存:
各所(組)評分標準應明定於招生簡章,如採口試、術科或實作方式,其過程應以錄音、錄影或詳細文字紀錄。所有應試評分資料須妥予保存一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至申訴程序結束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為止。

第十七條 迴避原則:
招生委員會於辦理試務工作時,對於命題、印製試卷、製卷、閱卷、彌封、監試、核計成績、放榜、報到等事宜,均應妥慎處理。參與試務人員對於試務工作負有保 密義務。參與試務人員之本人、配偶及三親等內之血親參加當學年度考試者,應主動迴避參與足以影響考試公平性之試務工作。

第十八條 在職專班:
本校得依據教育部訂頒之「大學辦理研究所(系)碩士及大學部二年制在職專班審核作業要點」辦理碩士在職專班入學考試。
報考碩士在職專班考生所需之工作經驗年資,由本校訂定,並規定於招生簡章。但工作經驗年資之計算,自工作證明書所載日期起算,至本校招生簡章規定截止日止。
第一項碩士在職專班招生作業,準用本辦法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 相關法規: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教育部相關法令暨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制定程序:
本辦法經招生委員會通過並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